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余姚市公安局公布打击整治网络谣言5起典型案例 -pg电子直营

2024-01-23 20:18 来源:余姚公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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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,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,按照公安部总体部署,余姚市公安局持续保持对网络谣言的严打高压态势,依法查处一批网上制造传播谣言的违法行为,坚决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。

现将5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:


1、余姚市公安局破获一“网络水军”利用刷单平台控评案


2023年3月以来,夏某、周某某等人搭建刷单平台招募刷手帮助电商平台商家从事刷单炒信,涉案刷手、商家、商家代理遍布全国各地,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,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经营秩序。余姚市公安局依法对夏某、周某某等12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

2、余姚市公安局依法查处陈某某网络敲诈勒索案


2023年5月,陈某某制作大量所谓“行业黑幕”不实信息,发布在个人短视频平台,以此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敲诈勒索。经调查,余姚市公安局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

3、余姚市公安局依法查处李某某编造“歹徒劫持二十多个人质”网络谣言案

2023年5月,李某某为博取眼球,在某聊天软件群编造发布“三名歹徒劫持人二十多个人质”、“武警特警都来了,一两百个”等谣言信息,该谣言信息经传播造成不良影响。经调查,余姚市公安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。

4、余姚市公安局依法查处王某某编造“有人跳江”网络谣言案


2023年9月,王某某在短视频平台发布河姆渡大桥路面视频,配以“有美女掉进江里了,有什么想不开的吗?”文字,该谣言信息经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。经调查,余姚市公安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。

5、余姚市公安局依法查处高某编造“警察打人抢手机”网络谣言案


2024年1月,高某为寻求流量、博取关注,故意编造“派出所警察打人、抢夺手机”等不实内容发布在个人短视频平台上,致使该视频经传播造成不良影响。经调查,余姚市公安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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散布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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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网络上编造、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,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、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。


1

 民事责任

【法律依据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
第一千零二十四条

 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、声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会评价。


第一千零二十五条

 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、舆论监督等行为,影响他人名誉的,不承担民事责任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(一)捏造、歪曲事实;(二)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;(三)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。


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 

网络用户、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
2

 行政责任

【法律依据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


第二十五条第(一)项

 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3

 刑事责任

【法律依据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
第二百四十六条 侮辱罪、诽谤罪

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

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 

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

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第二百九十三条

第一款第(二)项、第(四)项  寻衅滋事罪

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(二)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;(四)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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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不是法外之地

请广大网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

自觉规范个人网上言行

坚决抵制网络谣言

不造谣、不信谣、不传谣

共同携手维护网络空间秩序

end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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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、 一审:唐赛男 二审:沈媛仪 三审:陈斌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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